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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二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63********,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住河北省**市**县**乡***村***街**号。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北省故城县**布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赵某某、贾某某经河北省**县的高某某、王某某介绍联系滑县**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签订虚假的“棉纱购销合同”,以乙公司名义向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开票金额的6.5%提取开票费,乙公司在无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金额2820512.72元,税额479487.28元,价税合计330万元。2014年5月27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账户汇款3299000元,吴某某扣除开票费214500元,将其中的1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高某某本人账户,另外的114475元转至王某某本人账户,之后吴某某将剩余的3084500元返还甲公司。上述发票甲公司已全部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某某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经过,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判决书,滑县**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交易记录、河北省故城县**布业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交易记录、吴某某银行卡交易记录、高某某银行卡交易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相关企业税务资料、认证抵扣情况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吴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479487.2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雷

2019年12月 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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