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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系十堰市**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镇**号**号,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9月22日期间,被告人高某甲为偷逃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高某乙介绍,让李某某以河南省项城市**厂的名义给其控制的十堰市**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1286942.88元,税额218780.32元,价税合计1505723.2元。被告人高某甲收到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安排十堰市**工贸有限公司会计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十堰市茅箭区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

2019年12月20日,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控制的十堰市**工贸有限公司补缴了全额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高某甲户籍身份材料、十堰市**工贸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李某某户籍身份材料、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专用发票认证相符清单、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李某某、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冰鑫

                                  检察官助理:董润生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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