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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户籍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高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往来,先后多次介绍高某乙(已判刑)向泮某甲(已判刑)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5份(发票号码:00715711-00715717;00821215-00821221;03532922-03532923;00844432-00844438;01259417-01259420;03528595-03528598;03528614-03528617;00837460-00837463;01259411-01259416),作为冠县****有限公司、冠县****有限公司进项发票,用于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抵扣税款。经核算,以上45份虚假发票价税合计5260420.00元,税款总计764334.53元。

经查证,涉案的济宁****有限公司、鱼台****有限公司、济宁*****有限公司、济宁****材料有限公司、济宁市**商贸有限公司五家开票公司均为高某乙、关某某(二人已判刑)等人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而成立的空壳公司,上述公司与受票公司冠县****有限公司、冠县*****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冠县****有限公司、冠县****有限公司已补缴涉案44份发票抵扣税款747335.84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涉案发票复印件、涉案公司税务资料、进项及销项发票查询列表、涉案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泮某甲、柴某甲、柴某乙、高某乙、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高某甲、泮某甲、柴某甲、柴某乙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  被告人高某甲明知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丽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72592****,17853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扣押手续。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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