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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开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区,住沧州市**小区*栋5单元402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由本院决定并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先后承揽福建福州电厂家属院改造工程、山东德州电厂家属院、济宁电厂家属院改造工程的防水工程。2018年,被告人高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名义从山东晟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虚开了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37000元,税款322344.86元;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工)的名义从山东晟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虚开了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21766.5元,税款58174.68元。综上,被告人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758766.5元,税款380519.54元。

案发后,**公司向阳谷县公安局退缴322344.8元,**建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税务局补缴税款71002.2元。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阳谷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冒星

检察官助理:马雯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沧州市**小区5栋5单元402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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