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570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路**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4月2日、6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7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临泉县汇金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成立后,一直由被告人高某某实际负责管理。同时高某某利用在临泉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便利条件,主动寻找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员,与对方谈好开票费用后,先后共为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8张,价税合计7602514.68元,税额1024741.83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以临泉县汇金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天津贝莱特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张,价税合计1511994.68元,税额173946.34元。后其中的13张增值税发票被被国家税务部门认证抵扣。
2.2016年1月20日至3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用以上方式,向云南华晨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张,价税合计4961720元,税额720933.59元。后该43张增值税发票被国家税务部门认证抵扣。
3.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用上述方式,向徐州六合饲料厂虚开了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1128800元,税额129861.9元。该发票上纳税人识别号是91320282MAIMFLJT6T,经查询:该号对应的公司是宜兴市吉丽祥纺织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增值税电子发票底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芸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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