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897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掖市**公司干部,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虚构空姐身份并冒名“何某某”在抖音上发布PS后的照片、视频,吸引他人注意,并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为诱饵,以买衣服、玩游戏需要花钱等为由,分别骗得被害人钱某某103400元(人民币,下同)、被害人叶某某2950元、郭某某10100元,合计骗得1164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钱某某103000元、叶某某2950元、郭某某11100元,合计117050元,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谅解书,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叶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慧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原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859302****,1995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轨制,电子推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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