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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964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85********,满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再次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将办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至1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以为被害人王某甲办理华夏银行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在沈阳市沈河区**等地通过现金及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高某某在被害人王某甲报案前已返还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6.5万元。

2019年1月22日至2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以为被害人陈某某办理华夏银行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先后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5-10-3家中通过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其转款共计人民****。所骗赃款现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2019年1月16日至30日,被告人高某某先后以为被害人王某乙办理华夏银行贷款,为他人办理华夏银行贷款需要王某乙垫资为由,在沈北新区****等地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共计人民币100326.5元。被告人高某某在被害人王某乙报案前已返还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万元。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以为被害人李某某办理华夏银行贷款为由,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内,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40250元。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以为被害人杨某某办理华夏银行贷款为由,在沈阳市皇姑区**小区**内,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7736元。被告人高某某在被害人杨某某报案前已返还杨某某共计人民币11303元。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记录、银行卡消费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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