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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主动投案,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高某某虚构教育局工作人员的身份,以能够为被害人杨某某办理学生入学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3.5万元,用于个人还款、挥霍。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3200元,现已经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人民币3.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熙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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