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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原系六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员,负责该公司在六安市金安区**镇开发的商品房的销售,2015年左右辞职离开。2010年张某某以239000元从六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得该公司开发的位于金安区**镇**路**栋**号房屋,张某某购买该房屋后一直未居住。2018年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发现该房屋尚没有人居住,遂产生出售该房屋获利的想法,便将该房屋大门锁更换掉,随后又在该房屋上张贴了出售房屋的广告,并留下其联系方式。被害人方某某通过上述广告上的联系方式和被告人高某某取得联系并表示欲购买该房屋。后被告人高某某带被害人方某某到现场查看了房子,并告知方某某该房子是六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剩余的房子,自己系该公司销售员。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其任职期间留存下来的六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好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据,将该房屋以19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方某某,并将该196000元据为己有。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已退还196000元给被害人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等证人证言。

3.​ 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婷婷

检察官助理:  陈华春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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