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26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四川省文江县,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村**组。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群发布可以不考试办理驾驶证的虚假信息,骗取多名被害人信任,以报名费、考试费等理由,共骗得人民币2945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4800元。
2.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5250元。
3.2019年8月3日至2020年1月18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得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9400元。
2020年4月2日、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两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任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任某某、吴某某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取的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弋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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