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21993********,汉族,本科文化,南京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本市建邺区**洲**岛**苑**幢**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栖霞区**道**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次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高某某,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虚构以能帮助他人小孩上知名幼儿园、知名小学的名义,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6666万元。所骗款项被被告人高某某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消费等。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以能帮被害人陶某某的子女上珠江路幼儿园为由,骗取陶某某人民币5000元;
2.2020年4月22日至24日期间, 被告人高某某以能帮被害人陈某某的子女上南师附小、金陵汇文等优质小学的名义,通过伪造与相关领导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5万元。
3.2020年5月28日至6月3日期间, 被告人高某某以能帮被害人朱某某的子女上省军区机关幼儿园的名义,骗取朱某某人民币1.1666万元。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被抓获,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已退赔三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明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建邺区**洲**岛**苑**幢**单元**号;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六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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