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2月31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强制猥亵罪于2015年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非法运输爆炸性危险物质于2020年6月1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开始,被告人高某某因参与网络赌博急需用钱,遂在大田县**镇通过手机使用抖音、微信、探探、陌陌等社交软件寻找、添加被害人,冒充单身母亲或和丈夫感情不和的女性的身份,使用暧昧的话术和女人图片通过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转账,林某某、杨某某等5名被害人信以为真,并将总计为人民币394908.78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高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30日至2020年,被告人高某某通过“探探”APP认识被害人林某某,后高某某谎称其名为“高某甲”单身母亲,并使用微信昵称为“姐****情”的账号(微信号:z****4)添加林某某(微信昵称:跟****走,微信号:l****0)为好友。高某某使用暧昧话术与林某某聊天,让林某某误认为双方有发展的可能,并取得林某某的信任后,编造“母亲得了肺病,抢救需要用钱”、“要给母亲做坟”、“自己得了肺病,治疗需要钱”、“女儿死掉了,做后事需要钱”等理由,骗取林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235904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随****”的账号(微信号:s****4),通过“附近的人”功能添加被害人杨某某(微信昵称:理想杨某某,微信号:w****2)为好友。高某某谎称自己系大田县**镇**村的已婚女性,与自己的丈夫感情破裂,通过暧昧的话术和女性图片骗取杨某某的信任后,高某某编造“小孩生病需要医药费”、“丈夫和人打架需要赔偿费”、“丈夫喝农药需要医疗费”、“自己被丈夫殴打需要医药费”、“还银行贷款”等理由,骗取杨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45243.12元。
3.2020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通过抖音平台使用昵称“情**珊”的账号(抖音号:x****7)认识被害人余某某,高某某谎称自己系离异女性,并用微信昵称为“情****珊”的账号(微信号:x****7)添加余某某(微信昵称:“(三****车”,微信号:A****8)为好友。高某某通过使用暧昧的话术和编造自身不幸遭遇来骗取余某某的信任后,编造“前夫找她要钱”、“还支付宝贷款需要钱”、“女儿需要生活费”等理由,骗取余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2000元。
4.2020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通过抖音平台使用昵称“情**珊”的账号认识被害人罗某某,高某某谎称其为单身母亲,并使用微信昵称为“平****淡”的账号(微信号:g****8)添加罗某某(微信昵称:堂****正,微信号:t****9)为好友。高某某使用暧昧的话术和女人图片骗取罗某某的信任后,编造“女儿要交补习费”、“买水果需要钱”、“凑足500元一起还钱”等理由,骗取罗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500元。
5.2020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通过“陌陌”APP认识被害人陈某某,后高某某谎称其系单身母亲,并使用微信昵称为“雨****”(微信号:g****4)添加陈某某(微信昵称:****,微信号:h****6)为好友。高某某用暧昧的话术骗取陈某某的好感,让陈某某误以为双方有机会见面,并取得陈某某信任后,编造 “给女儿过生日需要钱”等理由,骗取陈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261.66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大田县**镇**大厦**被大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杨某某、余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6.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账户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ATM机取款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4908.7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正君
检察官助理:高 琳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大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6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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