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1329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无业,住临沭县**镇**村**号。2008年1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9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谎称要与姐夫李某某建设垂钓园向临沭县**小区居民丁某某借款,并伪造一张位于**路西**小区**号楼**单元1**2号的房产证。同年8月7日,高某某与丁某某约在临沭县**公园北门见面,高某某向丁某某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伪造的房产证,应丁的要求写下借条,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高某某带丁某某查看了建设垂钓园的地址,后在车上收到现金并出具了收到7万元现金的收条。丁某某查询后发现高某某名下没有房产,遂多次联系高,高某某称未收到钱。同年9月9日,丁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借条、收到条等书证;证人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艳飞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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