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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3********,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莱州市**镇**村**号,住址地莱州市**镇**公寓**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12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进行投标、租赁房屋等理由多次骗取莱州市**石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人民币共计412560元,所骗钱款用于个人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虚构为莱州市**石业有限公司进行投标需要在济南租赁办公场所交纳租金的事实,骗取李某某62560元。

2.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虚构为莱州市**石业有限公司投标济南奥体金融中心BC楼房地产项目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事实,骗取李某某20万元。

3.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虚构为莱州市**石业有限公司投标济南市历下金融商务服务中心项目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事实,骗取李某某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亓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系自首,已部分退赔,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洪波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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