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9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市**纸品有限公司、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屯**渠**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6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1日、6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至2017年,被告人高某某以自己经营的广州市**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婴童公司)为申请主体,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合共166万元。
2016年,广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业务员联系被告人高某某,向其介绍*乙公司可协助*甲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项目来获取政府补贴。为牟取非法利益,高某某明知*甲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仍安排员工提供公司相关材料给*乙公司。*乙公司制作了不实的申报材料,如将*甲公司2015年的营业收入由0元夸大为835.69万元,把不具有研发能力的普通员工上报为技术研发人员。高某某放任*乙公司制作不实申报资料,不加审核加盖公司公章上报。相关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信以为真,认定*甲公司为“高企企业”和“高企培育企业”,先后向*甲公司发放补贴共计136万元。
2017年,广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业务员庄某某联系被告人高某某,向其介绍*丙公司可协助**婴童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来获取政府补贴。为牟取非法利益,高某某明知**婴童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仍安排员工提供公司相关材料给庄某某。*丙公司制作了不实的申报材料,如将**婴童公司2016年的营业收入由87378.64元夸大为 176万元,把不具有研发能力的普通员工上报为技术研发人员。高某某放任*丙公司制作不实申报资料,不加审核加盖公司公章上报。相关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信以为真,认定**婴童公司为“高企培育企业”,向**婴童公司发放补贴30万元。
归案后高某某供述上述经过,并于2020年7月15日退赃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鹏
检察官助理 :江俊杰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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