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4********,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高某某以经营木山生意、运输木材被扣押需要交罚款、员工出车祸等为由,先后共骗走陈某珍的人民币53300元,并占为己有。
2、2020年3月间,被告人高某某以出售桂D****6号小车给陈某华并表示先给5000元钱、尾款可以等过了户再给为由骗走陈某华的人民币5000元,并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检察官助理:付豪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量刑计算表》、《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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