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5197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县,住**县**镇**号楼**单元**室,居民,群众,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为骗领残疾人补贴资金,利用其保管的张某某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虚构张某某智力不正常的事实,骗取相关部门的信任后,在本来身体健康、智力健全的张某某名下办理了虚假的残疾人证。后自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凭借该虚假的残疾人证,共骗领政府“残疾人两项补贴”,“一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资金共计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残疾人证等;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文刚

检察官助理:彭景亮

2020年1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补充材料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