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5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大城县**镇**村,无业。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经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4日,在廊坊市区内,被告人高某某以给李某某的手机号码办理从每月最低消费1080元降至每月最低消费500为由,通过滕某某联系,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4000元,后高某某变更自己联系方式,致使李某某等人无法与高某某取得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滕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移动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谦
年金坡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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