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4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房产中介,户籍地枣庄市薛城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枣庄市薛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4月19日至同年5月19日;2020年6月18日至同年7月18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高某某虚构其有薛城区**国际花园小区房源对外销售的事实,伪造印有“枣庄市**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以收取购买**国际花园小区住房需缴纳名额费、购房首付及房款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甲、孙某某、丁某某等二十一名被害人现金共计6979185元。诈骗所得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具体情况如下:
1.诈骗被害人张某甲现金361000元;
2.诈骗被害人孙某某现金315000元;
3.诈骗被害人丁某某现金528741元;
4.诈骗被害人侯某某现金299000元;
5.诈骗被害人邵某某现金320000元;
6.诈骗被害人王某甲现金310000元;
7.诈骗被害人马某某现金273000元;
8.诈骗被害人王某乙现金300000元;
9.诈骗被害人赵某某将现金300000元;
10.诈骗被害人曹某某现金560172元;
11.诈骗被害人张某乙现金315000元;
12.诈骗被害人杨某某现金300000元;
13.诈骗被害人贾某某现金300000元;
14.诈骗被害人褚某某现金315000元;
15.诈骗被害人张某丙现金313000元;
16.诈骗被害人宋某某现金318772元;
17.诈骗被害人梁某某现金297500元;
18.诈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365000元;
19.诈骗被害人韩某某现金310000元;
20.诈骗被害人田某某现金303000元;
21.诈骗被害人周某某现金2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银行交易明细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现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辉
检察员:刘甜甜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案卷八册、证据材料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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