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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高宇轩,曾用名高令、高恋恋,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2********,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镇**小区**号楼**室。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高宇轩曾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东台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高宇轩因涉嫌诈骗罪,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宇轩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吴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王均平、被害人张某某、吴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14日期间,被告人高宇轩在没有口罩货源且没有实际供货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可以帮助他人购买到大量口罩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吴某甲合计人民币405975元。案发前,以骗新退旧的形式退回被害人人民币238975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67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日,被告人高宇轩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购买到3万只口罩的事实,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73500元,诈骗所得被其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2.2020年2月9日,被告人高宇轩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吴某甲购买到7.57万只口罩的事实,骗得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185475元,诈骗所得用于归还前期骗得张某某的人民币73500元、个人债务及消费等。

3.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高宇轩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购买到6万只口罩的事实,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47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宇轩已退还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165475元,该笔骗取张某某的人民币147000元即用于退还被害人吴某甲。

案发后,被告人高宇轩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高宇轩的供述和辩解;

5.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宇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宇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宇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宇轩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陈宏成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宇轩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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