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胶州市**区**工地(户籍地河北省大城县**镇)。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与王某某、胡某某(以上人员均已判刑)等人于2017年9月间,在山东省费县等地,采取由键盘手利用陌陌、微信等聊天工具,伪装成女孩与男性网友交友,并约对方在事先租用的场所见面、点餐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高价消费35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涉案银行卡转账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潇雨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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