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87********,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村**幢**单元**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3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营造个人财务状况良好等假象,谎称移动公司营业厅客户需要手机、移动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并给付一定好处等,骗得刘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吴某甲、邓某某、彭某某、吴某乙等18名被害人总计人民币220余万元。

1.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营业厅客户需要手机,骗得被害人刘某某合计价值人民币117320元苹果XSMAX手机14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手机还款人民币12065元。

2.2019年5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银行卡被锁住需要借款,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4000元。

3.2018年8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与**平台有业务合作,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7020元苹果X手机1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3591元,被害人尚需支付还款人民币5825元。

4.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有内部投资、移动公司负责还款且给付被害人一定利息为借口,骗得被害人张某某向“**”平台贷款获取的人民币18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8492.96元,被害人尚需支付还款人民币20625.76元。

5.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有网上平台购机活动、移动公司可支付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吴某甲在支付宝“**”平台以分期方式上获取的价值人民币7020元苹果X手机1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1900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6416元。

6.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有网上平台购机活动、移动公司可支付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吴某甲在“**”平台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8150元苹果X手机1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3984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6116元。

7.2018年9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有网上平台购机活动、移动公司可支付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吴某甲在“**”平台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6820元苹果X手机1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6019.2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3009.6元。

8.2018年9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有网上平台购机活动、移动公司可支付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吴某甲在“**”平台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4610元苹果8手机1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4299.2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2149.6元。

9.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有网上平台购机活动、移动公司可支付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吴某甲在“**”平台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3040元华为P20手机1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1427.9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1999.06元。

10.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必须将被害人吴某甲支付宝“花呗”额度在“国美”刷完才能还钱给被害人,骗得被害人吴某甲“支付宝花呗”中人民币4999元。

11.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走账刷高流水,骗得被害人吴某甲向“支付宝”借款获取的人民币4795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25783.9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24255.53元。

12.2019年5月11日,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走账刷高流水,骗得被害人吴某甲向支付宝借款获取的人民币23794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24232.92元。

13.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走账刷流水、刷完还款给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吴某甲**银行信用卡人民币24841元。2019年5月11日,高某某谎称账目结清必须用完上述信用卡额度,骗得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14803.75元。案发前,被告人支付还款人民币14841元,被害人吴某甲尚需还款人民币25359.73元。

14.2019年3月31日、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账目结清必须用完信用卡额度,骗得被害人吴某甲**银行信用卡人民币30234.23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4500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26174.53元。

15.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走账刷流水、刷完还款并给一定好处,欺骗被害人吴某甲刷取广发银行信用卡,2019年4月1日凌晨,高某某谎称账目结清必须用完上述信用卡额度,骗得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26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2996.13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24798.7元。

16.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走账刷流水、刷完还款给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吴某甲交通银行信用卡,人民币5819.57元。

17.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走账刷流水、刷完还款给一定好处、账目结清必须用完**银行信用卡额度,骗得被害人吴某甲**银行信用卡人民币27674.98元。

18.2018年11底,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有新项目投资、移动公司会给付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吴某甲向**信贷贷款获取的人民币7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17690.1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59200元。

19.2019年1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有新项目投资、移动公司会给付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吴某甲向**贷款公司贷款获取的人民币69758.36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10523.58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78055.07元。

20.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有新项目投资、移动公司会给付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吴某甲向人保贷款公司贷款获取的人民币82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19690.55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122081.41元。

21.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营业厅手机店社区经理需要做手机贷款业务并给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邓某某从“京东金融”贷款获取的人民币2000元。

22.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营业厅手机店社区经理需要做手机贷款业务、公司给付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邓某某平安银行信用卡人民币3000元。

23.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营业厅手机店员工需要办理手机分期付款业务,骗得被害人彭某某从“**”贷款获取的人民币9500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9893.23元

24.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营业厅手机店员工需要办理手机分期付款业务,骗得被害人彭某某从“**”贷款获取的人民币7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1355.68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8432.48元。

25.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营业厅手机店员工需要办理手机分期付款业务,骗得被害人彭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人民币使用,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4617.25元。

26.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是移动营业厅老板、员工必须做手机分期业务并给付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吴某乙从“**”、“**”、“**”贷款获取的人民币11800元。

27.2018年11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本人有多个移动营业厅、投资江苏移动5G工程、给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从江南银行贷款获取的人民币3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已支付还款人民币8670元,被害人何某某尚需还款人民币311495元。

28.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本人有多个移动营业厅、投资江苏移动5G工程、给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从**银行贷款获取的人民币1215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13962.86元,被害人何某某结清还款人民币125540.08元。

29.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完成业绩、移动公司支付利息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向**小贷贷款获取的人民币2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还款人民币6180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20700元。

30.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完成业绩、移动公司支付利息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向金口袋小贷公司贷款获取的人民币2466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20160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17240元。

31.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网上购买手机交由移动公司营业厅买卖、给付差价好处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在“**”平台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6980元苹果8plus手机1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3752元,被害人何某某尚需还款人民币3963元。

32.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网上购买手机交由移动营业厅买卖、给付差价好处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在“**”平台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7020元苹果X手机1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3547.35元,被害人何某某尚需还款人民币5912.25元。

33.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网上购买手机交由移动营业厅买卖、给付差价好处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在“**”平台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8150元苹果X版手机1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4075.84元,被害人何某某尚需支付购机平台还款人民币5537.92元。

34.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网上购买手机交由移动营业厅买卖、给付差价好处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在“**”平台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8150苹果X手机1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3800元,被害人何某某尚需支付还款人民币4516元。

35.2018年10月30日, 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网上购买手机交由移动营业厅买卖、给付差价好处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在“**”平台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2600元 OPPOR17手机1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934.08元,被害人何某某尚需支付还款人民币2335.2元。

36.2018年10月30日, 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网上购买手机交由移动营业厅买卖、给付差价好处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在“**”平台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2350元OPPOR15手机1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1483.08元,被害人何某某尚需支付还款人民币1483.08元。

37.2018年9月18日, 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网上购买手机交由移动营业厅买卖、给付差价好处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在“**”平台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3760元苹果7手机1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2794.16元,被害人何某某尚要支付还款人民币1397.08元。

38.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网上购买手机交由移动营业厅买卖、给付差价好处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在“花呗”平台以分期的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1740元VIVO手机一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644.24元,被害人何某某尚要支付购机平台还款人民币1288.48元。

39.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支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在“**”平台获取的人民币3356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2339.89元,被害人何某某尚要支付还款人民币1671.35元。

40.2019年5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支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在“**”平台获取的人民币3144元,被害人何某某尚要支付还款人民币3699元。

41.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支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在“**”平台获取的人民币575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平台1596.66元,被害人何某某结清还款人民币4617.84元。

42.2019年2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支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在“**”平台获取的人民币2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6868.98元,被害人何某某结清还款人民币13547.25元。

43.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支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在“**”平台获取的人民币45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397.74元,被害人何某某结清还款人民币4180.16元。

44.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支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在“**”平台获取的人民币4800元,被害人何某某结清还款人民币4841.76元。

45.2019年5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支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在“**”平台获取的人民币6万元,案发前,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20365.09元,被害人何某某结清还款人民币4万元。

46.2017年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支付一定好处等,骗取被害人何某某刷取平安银行信用卡,案发后,被害人何某某结清还款人民币51074.01元。

47.2017年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支付一定好处等,骗取被害人何某某刷取交通银行信用卡,案发后,被害人何某某尚需还款人民币20332.16元。

48.2017年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支付一定好处等,骗取被害人何某某刷取民生银行信用卡,案发后,被害人何某某尚需还款人民币19529.1元。

49.2017年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支付一定好处等,骗取被害人何某某刷取中信银行信用卡,案发后,被害人何某某结清还款人民币38665.19元。

50.2017年至2019年5月间,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支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商业银行信用卡刷金额,案发后,被害人何某某结清还款人民币30417.05元。

51.2017年至2019年5月间,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支付一定好处等,骗取被害人何某某刷取招商银行信用卡,案发后,被害人何某某尚要归还人民币78496.88元。

52.2019年3月间,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支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98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已支付还款人民币71000元。

53.2019年4月4日,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支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98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已支付还款人民币74700元。

54.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员工必须办理信用卡、网贷、公司贷款等,骗得被害人邰某某向**小贷公司贷款获取的人民币25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20520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10000元。

55.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员工必须办理信用卡、网贷、公司贷款等,骗得被害人邰某某向**小贷公司贷款获取的人民币637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44000元。

56.2019年4月25日左右,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员工必须办理信用卡、网贷、公司贷款等,骗得被害人邰某某向**小贷公司贷款获取的人民币25500元。案发前,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12600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19000元。

57.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员工必须办理信用卡、网贷、公司贷款等,骗得被害人邰某某向**小贷公司贷款获取的人民币255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22000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8500元。

58.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员工必须办理信用卡、网贷、公司贷款等,骗得被害人邰某某向**小贷公司贷款获取的人民币255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6736元,被害人结清欠款人民币8000元。

59.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员工必须办理信用卡、网贷、公司贷款等,骗得被害人邰某某向凡普信贷公司贷款获取的人民币1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7552元,被害人结清欠款人民币8400元。

60.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员工必须办理信用卡、网贷、公司贷款等,骗得被害人邰某某向**小贷公司贷款获取的人民币3995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8040元,被害人结清欠款36763元。

61.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员工必须办理信用卡、网贷、公司贷款等,骗得被害人邰某某向**信贷公司贷款获取的人民币33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6040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29848.96元。

62.2018年12月29日、12月30日、12月31日,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员工必须办理信用卡、网贷、公司贷款等,骗得被害人邰某某花呗人民币6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3930.11元。

63.2018年12月29日、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员工必须办理信用卡、网贷、公司贷款等,骗得被害人邰某某“**”平台人民币29979.86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1913.95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30412.5元。

64.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员工必须办理信用卡、网贷、公司贷款等,骗得被害人邰某某“**”贷款获取的人民币16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943.95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943.95元。

65.2019年2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员工必须办理信用卡、网贷、公司贷款等,骗得被害人邰某某“**”贷款获取的人民币 43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1289.52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2959.84元。

66.2019年4月份,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员工必须办理信用卡、网贷、公司贷款等,骗得被害人邰某某“**”平台贷款获取的人民币5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1939.07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3378元。

67.2019年2月,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员工必须办理信用卡、网贷、公司贷款等,骗得被害人邰某某向“**”平台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2100元VIVOX21S手机1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还款人民币706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2873元。

68.2018年12月31日,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员工必须办理信用卡、网贷、公司贷款等,骗得被害人邰某某建设银行信用卡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支付还款人民币16160.28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9058.47元。

69.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完成业绩、移动公司可支付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毛某某在“**”平台以分期方式上获取的价值人民币7020元苹果X手机1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3184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5204元。

70.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完成业绩、移动公司可支付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毛某某在“**”以分期的方式上获取的价值人民币5910元苹果8手机1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4968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6096元。

71.2018年 8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完成业绩、移动公司可支付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毛某某在“**”以分期方式上获取的价值人民币8150元苹果X手机1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5159元,被害人毛某某尚需还款人民币3685元。

72.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移动公司支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毛某某在“**”贷款获取的人民币85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4252.99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5208元。

73.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移动公司支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毛某某“**”平台贷款获取的人民币12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4159.86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9439.22元。

74.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移动公司支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毛某某“**”平台贷款获取的人民币10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5544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13464元。

75.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移动公司支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毛某某“**”平台贷款获取的人民币76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4620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3517元。

76.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移动公司支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毛某某在“**”平台贷款获取的人民币475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3384元。

77.2018年10月13日,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移动公司支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毛某某“**”平台贷款14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7320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7320元。

78.2018年9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需要资金周转,骗得被害人毛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使用。案发后,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8288.15元。

79.2018年9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需要资金周转,骗得被害人毛某某平安银行信用卡使用、案发后,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2946.98元。

80.2018年10月初,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需要资金周转,骗得被害人毛某某民生银行信用卡使用,案发后,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10000元。

81.2018年10月底,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需要资金周转,骗得被害人毛某某**银行信用卡使用,案发后,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1949元。

82.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翟某某需要资金周转、翟某某还款并给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王某某向“**”平台贷款获取的人民币15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3310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12410元。

83.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翟某某转卖手机、翟某某还款并给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王某某在“**”平台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7980元苹果XS手机一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3513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5186元。

84.2019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翟某某转卖手机、翟某某还款并给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王某某在“**”平台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7770元苹果XS手机一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5174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2587元。

85.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翟某某需要资金周转、翟某某还款并给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王某某向“**”平台获取的人民币30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15636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15636元。

86.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翟某某需要资金周转、翟某某还款并给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王某某向“**”平台获取的人民币18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6147.8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12295.6元。

87.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翟某某需要资金周转、翟某某还款并给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王某某向“**”平台获取的人民币18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6167.23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12334.46元。

88.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翟某某需要资金周转、翟某某还款并给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王某某向“**”平台获取的人民币4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1364.5元,被害人王某某尚需还款人民币2635.5元。

89.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翟某某需要资金周转、翟某某还款并给付一定好处等,骗得被害人王某某向“**”平台获取的人民币29000元,被害人王某某尚需还款人民币29000元。

90.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投资移动公司赚钱、移动公司还款并支付好处,骗得被害人韩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使用。案发后,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13215元。

91.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投资移动公司赚钱、移动公司还款并支付好处,骗得被害人韩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使用。案发后,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19377元。

92.2019年3月3日、4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投资移动公司赚钱、移动公司还款并支付好处,骗得被害人韩某某在“**”平台获取的总计人民币8万元。案发后,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8万元。

93.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投资彩票公司赚取利息等,骗得被害人刘某某现金总计人民币50400元。

94.2018年年底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福彩公司养信用卡赚取利息,骗得被害人刘某某**银行信用卡使用,案发后,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5294元。

95.2018年年底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福彩公司养信用卡赚取利息,骗得被害人刘某某**银行信用卡使用,案发后,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3746元。

96.2018年年底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福彩公司养信用卡赚取利息,骗得被害人刘某某**银行信用卡使由其使用,案发后,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4608元。

97.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筹集资金使用、偿还信用卡透支额度并给付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孙某某**银行信用卡使用,案发后,被害人尚需还款 人民币4000元。

98.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筹集资金使用、偿还信用卡透支额度并给付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孙某某招**银行信用卡使用,案发后,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16000元。

99.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筹集资金使用、偿还信用卡透支额度并给付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孙某某**银行信用卡使用,案发后,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10000元。

100.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筹集资金使用、偿还信用卡透支额度并给付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孙某某**银行信用卡使用,案发后,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10000元。

101.2018年5月中旬,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准备全部偿还信用卡、继续办理信用卡证明征信、移动公司需信用卡走账等,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使用,案发后,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7901元。

102.2019年5月初,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走账等,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2万元。

103.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与**有何合作、移动公司还款并支付一定利息,骗使被害人孙某某向“**”借款得款人民币405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1457.4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44955元。

104.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与借呗有何合作、移动公司还款并支付一定利息,骗使被害人孙某某向“**”借款得款人民币815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978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86726元、

105.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与借呗有何合作、移动公司还款并支付一定利息,骗使被害人孙某某向“借呗”借得人民币14000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16049.6元。

106、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与**有合作、移动公司还款并支付一定利息,骗使被害人孙某某向“**”借得人民币15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5121.32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10177.85元。

107、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与**有合作、移动公司还款并支付一定利息,骗使被害人孙某某向“**”借得人民币15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5111.32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10402.64元。

108.2019年5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与**有合作、移动公司还款并支付一定利息,骗使被害人孙某某向“**”借款并得款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6045元。

109.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与来分期有合作、移动公司还款并支付一定利息,骗使被害人孙某某向“**”借款并得款人民币2万元。

110、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与京东白条有合作、移动公司还款并支付一定利息,骗使被害人孙某某向“**”借款并得款人民币29000元,案发后,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29101.5元。

111.2018年7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完成移动公司业绩、移动公司负责归还并支付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翟某某向“**”平台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4650元苹果8手机1部。案发后,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5599元。

112.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完成移动公司业绩、移动公司负责归还并支付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翟某某向“**”平台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5610元苹果8P手机1部。案发后,被害人结清还款需支付人民币7461.84元。

113.2019年2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完成移动公司业绩、移动公司负责归还并支付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翟某某向“**”平台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2370元VIVO X23手机1部。被害人结清还款需支付人民币3085.2元。

114.2018年7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完成移动公司业绩、移动公司负责归还并支付一定好处,骗得被害人翟某某向“**”平台以分期的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4650元苹果8手机1部。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5615.4元。

115.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资金周转、继续做支付宝免押分期才能返还欠款,骗得被害人翟某某在支付宝平台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2900元VIVO X23手机1部。

116.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必须用完“**”额度、移动公司才可结清欠款,骗得被害人翟某某向“**”平台借款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结清还款需支付人民币3152.61元。

117.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必须用完“**”额度、移动公司才可结清欠款,骗得被害人翟某某向“**”平台借款人民币5100元。

118.2019年4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必须用完“**”额度,移动公司才可结清欠款,骗得被害人翟某某向“**”平台借款人民币4800元,被害人结清还款需支付人民币7239.66元。

119.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必须用完“**”额度,移动公司才可结清欠款,骗得被害人翟某某向“**”平台借款人民币2600元,被害人结清还款需支付人民币3134.42元。

120.2018年7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移动公司还钱并支付一定利息,骗得被害人翟某某向“**”平台借款人民币9000元,被害人结清还款需支付人民币9341.63元。

121.2017年9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移动公司还钱并支付一定利息,骗得被害人翟某某向“**”平台借款人民币3934元,被害人结清还款需支付人民币4081.68元。

122.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移动公司还钱并支付一定利息,骗得被害人翟某某向“**”平台借款人民币2132元,被害人结清还款需支付人民币2213.94元。

123.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移动公司还钱并支付一定利息,骗得被害人翟某某向“**”平台借款人民币9222元,被害人结清还款需支付人民币11506.74元。

124.2019年2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移动公司还钱并支付一定利息,骗得被害人翟某某向“**”平台借款人民币1747元,被害人结清还款需支付人民币1869.24元。

125.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移动公司还钱并支付一定利息,骗得被害人翟某某向“**”平台借款人民币18000元。

126.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移动公司还钱并支付一定利息,骗得被害人翟某某向“**”平台借款人民币1254元,被害人结清还款需支付人民币1293.04元。

127.2019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谎称刷卡套现给移动公司使用、移动公司负责还款并支付好处,骗得被害人徐燕建设银行信用卡、平安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总计人民币31000元。

128.2018年6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刷信用卡流水、一次性偿还所欠信用卡等,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向丰臣海悦中资联贷款公司贷款获取的人民币30002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17020.96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22000元。

129.2018年6月7日,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刷信用卡流水、一次性偿还所欠信用卡,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向**小贷公司公司贷款获取的人民币6912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38944.84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57066.23元。

130.2018年6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刷信用卡流水、一次性偿还所欠信用卡,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向**小贷公司贷款获取的人民币1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50337.87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81918.95元。

131.2019年1月6日,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等,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在“**”平台获取的人民币19870元,案发前,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8390.88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16806.03元。

132.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等,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在“**”平台获取的人民币1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4018.48元,被害人尚需还款8036.96元。

133.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等,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在“**”平台获取的人民币1万元,案发前,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4368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8192元。

134.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等,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在“**”平台获取的人民币11000元及支付被害人770元好处费,案发前,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2978.52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8600.71元。

135.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等,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在“**”平台所获人民币20002元及支付被害人1602元好处费,案发前,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4328.61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25638.62元。

136.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等,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在“**”平台获取的人民币1万元及支付被害人好处人民币16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3634.62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10228.75元。

137.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等,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在“**”平台获取的人民币8000元,案发前,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3610.77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7202.91元。

138.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等,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在“**”平台获取的人民币9000元。案发前,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2475.36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7097.28元。

139.2019年4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等,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在“**”平台获取的人民币10101.16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2407.21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12036.05元。

140.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等,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平台所用,案发后,被害人结清还款17166.1元。

141.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等,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平台使用,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6561.3元。

142.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平台走账等,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在“**”平台获取的人民币6622元,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7904.19元。

143.2018年至2019年5月间,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平台使用,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13244.58元。

144.2018年8月9日、8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转卖手机给付提成,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在“**”平台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9120元苹果8红色手机2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8044.74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2681.58元。

145.2018年3月10日,高某某谎称转卖手机给付提成,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在“**”平台以分期的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4010元华为P20POR手机1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902.3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4511.5元。

146.2018年8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转卖手机给付提成,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在“**”平台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7020元苹果X银色手机1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3591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5825元。

147.2019年1月10日,高某某谎称转卖手机给付提成,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在“**”平台以分期的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2400元小米8手机一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期还款人民币672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2764元。

148.2018年8月8日,高某某谎称转卖手机给付提成,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在“**”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7020元苹果64G手机一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3951元,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5843元。

149.2018年8月12日,高某某谎称转卖手机给付提成,骗得被害人史某某在“**”以分期方式获取的价值人民币7020元苹果X64G银色手机1部。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支付还款人民币4275元。被害人尚需人民币1425元及手机买断金。

150.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刷移动营业厅流水,骗得被害人史某某**银行信用卡使用,套现人民币22237.57元。案发后,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23873元。

151.2018年1月18日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刷移动营业厅流水,骗得被害人史某某**银行信用卡使用。案发后,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12385.72元。

152.2018年1月18日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刷移动营业厅流水,骗得被害人史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使用。案发后,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29672.79元。

153.2018年6月5日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刷移动营业厅流水,骗得被害人史某某**银行信用卡使用。案发后,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13004.75元。

154.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刷移动营业厅流水,骗得被害人史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使用。案发后,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16496.41元。

155.2018年1月18日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刷移动营业厅流水,骗得被害人史某某**银行信用卡使用。案发后,被害人尚需还款人民币36555元。

156.2018年1月18日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刷移动营业厅流水,骗得被害人史某某**银行信用卡使用,案发后,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6061.03元。

157.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谎称刷移动营业厅流水,骗得被害人史某某**银行信用卡使用,案发后,被害人结清还款人民币21032.32元。

158.2018年5月31日、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通过谎称移动公司流水需要办理信用卡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骗得被害人史某某账户公积金总计人民币20079.39元。

159.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谎称移动公司冲业绩等,骗得被害人李某某在“**”平台以分期方式获取的总计价值人民币10030元的ipad mini air平板电脑2部和苹果笔记本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害人手机转款记录照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游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吴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雷艇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