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9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乡**村**区**排**号,现住天津市蓟州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在云南省瑞丽市网上直播平台某珠宝店工作任客服一职,工作期间微信昵称“安安”,在工作中通过该珠宝公司网络平台同石家庄市杜某某,(微信名叫“大头兵”)的客户结识,后双方互加了微信,在聊天过程中高某某告知杜某某其可以低价购买翡翠原石且没有代购费,杜某某信以为真想从中赚取差价,自2020年2月初至2020年3月间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给高某某转账8笔共计19万元,用于购买高某某通过微信向其推荐的翡翠原石。在此期间,高某某又推荐给杜某某一微信名为“谢凤清”的买家,实为高某某本人用该微信号扮演买家,骗取杜某某购买原石款19万元后并无购买原石,现已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物证、书证:杜某某提供高某某邮寄来的翡翠制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5、视听资料:高某某所在瑞丽市某珠宝公司询问高某某时所拍摄询问过程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军彩
检察官助理:孙会丽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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