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区**镇**村**号,住户籍地,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初以自己有北京高官及中纪委的关系,可以帮朱某某向南石家庄村讨还债务为名,骗取朱某某、任某某各5万元,用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照片、受案登记表、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协议书、保证借款合同、工作说明、抓获证明;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任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宇
附:1.被告人高某某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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