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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张三营镇****.因涉嫌诈骗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5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假称自己持有一次性医用口罩,被害人周某某信以为真,将购买口罩的3000元定金通过微信转给高某某后,高某某将被害人微信拉黑,并将购买口罩的定金用于日常支出。

被告人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损失,取得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才的证言;扣押手续;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到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疫情期间利用涉疫物资诈骗他人钱财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本人认罪认罚,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朝旺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在隆化县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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