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村镇**村**街北*胡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平台上发布有口罩货源、售卖口罩的虚假广告信息,以谎称自己拥有大量口罩货源可以出售的方式多次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0130元。高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日常消费及还账。
1、2020年3月份左右,被害人王某某在**平台看到被告人高某某发布的虚假广告信息后添加高某某微信好友,高某某谎称拥有大量口罩货源,但以到账慢、退货不方便等理由让王某某同意不通过**平台直接以微信交易。3月31日王某某将购买口罩的人民币190元钱转给郭某某(高某某妻子)支付宝账户139360****@qq.com(高某某实际使用)后,高某某拒不发货并将王某某微信拉黑。
2、2020年4月份左右,被害人孔某在**平台看到被告人高某某发布的虚假广告信息后添加高某某微信好友,高某某谎称拥有大量口罩货源,但以到账慢、退货不方便等理由让孔某同意不通过**平台直接以微信交易,同时为取得孔某信任,将事先准备好的口罩及口罩包装纸箱通过微信视频聊天展示给孔某,4月8日孔某将购买口罩的人民币3120元钱转给高某某农行账户62305210000********后,高某某拒不发货并将孔某微信拉黑。
3、2020年4月份左右,被害人于某在**平台看到被告人高某某发布的虚假广告信息后添加高某某微信好友,高某某谎称拥有大量口罩货源,但以到账慢、退货不方便等理由让于某同意不通过**平台直接以微信交易,同时为取得于某信任,将事先准备好的口罩及口罩包装纸箱通过微信视频聊天展示给于某,4月8日于某将购买口罩的人民币460元钱通过银行卡转给高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914600********后,高某某拒不发货并将于某微信拉黑。
4、2020年4月份左右,被害人赖某某在**平台看到被告人高某某发布的虚假广告信息后添加高某某微信好友,高某某谎称拥有大量口罩货源,但以到账慢、退货不方便等理由让赖某某同意不通过**平台直接以微信交易,同时为取得赖某某信任,将事先准备好的口罩及口罩包装纸箱通过微信视频聊天展示给赖某某,4月10日赖某某将购买口罩的人民币2760元钱转给高某某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62350101708********后,高某某拒不发货并将赖某某微信拉黑。
5、2020年4月份左右,被害人骆某在**平台看到被告人高某某发布的虚假广告信息后添加高某某微信好友,高某某谎称拥有大量口罩货源,但以到账慢、退货不方便等理由让骆某同意不通过**平台直接以微信交易,同时为取得骆某信任,将事先准备好的口罩及口罩包装纸箱通过微信视频聊天展示给骆某,4月14日骆某将购买口罩的人民币3600元钱转给高某某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62350101708********后,高某某拒不发货并将骆某微信拉黑。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已全额退赔所有被害人,并得到所有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信息、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手机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璐
检察官助理:乔丹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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