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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163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0********,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梁某某后,冒用“刘某某”的身份,以没钱吃饭、没地方住宿等名义向被害人梁某某借钱,后又以老家房屋拆迁要与父亲争产权、需要跑关系送礼等名义,多次从被害人梁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8.5万余元。被害人梁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与高某某聊天,高某某仍以房屋拆迁的名义向其要钱,梁某某为了让高某某能得到更重的法律处罚,又转给高某某人民币1万余元。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向被害人梁某某退赔损失人民币12万元,被害人梁某某对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敬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丹

检察官助理:赵玉华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998287****。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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