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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3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淘宝店主,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街道**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淘宝网上充当买家和卖家,以虚假交易后申请退款的方式骗取位于本市西湖区万塘路**号的**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消保”保证险共计人民币50076.68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已退赔人民币50000元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 宏

检察官助理:季青伟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622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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