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4********,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5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以能够代为快速办理驾驶员资格考试为由骗取他人财物,用于网络投资,其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以能够代为快速办理驾驶员资格考试为由,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三亚下街、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盘路金盘广场17 楼等地,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王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236000元。
二、被告人高某某以能够代为快速办理驾驶员资格考试为由,于2014年6月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盘广场附近,骗取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高某某以能够代为快速办理驾驶员资格考试为由,于2014年8月2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南路附近,骗取被害人卢某甲人民币28000元。
四、被告人高某某以能够代为快速办理驾驶员资格考试为由,于2014年9月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长堤路**KTV附近,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和人民币9000元。
五、被告人高某某以能够代为快速办理驾驶员资格考试为由,于2015年4月26日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号附近,骗取被害人卢某乙人民币10000元。
六、被告人高某某以能够代为快速办理驾驶员资格考试为由,于2015年5月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三亚下街附近,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复印件、工作证明及工资表、无犯罪记录证明、高某某、宋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卢某乙、卢某甲、王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代为快速办理机动车驾驶员资格考试,骗取多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0万元,均用于网络投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艳
检察官助理:王诗丰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住所地与起诉书首部认定的一致,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 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3. 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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