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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云霄县**路**电讯手机店内,虚构已向手机店老板吴某某支付两部墨绿色苹果11PROMAX手机的事实,骗取店员张某甲信任,向其取得该两部手机。被告人高某某随即离开手机店并将两部手机转卖。经鉴定,该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9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杭州东站派出所抓获,同月31日移交云霄县公安局。被告人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鉴定意见;6.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9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文滨

检察官助理:朱束瑜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 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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