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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7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011,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一组村民。2016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为了筹集赌资在网上赌博,从蒲城县**汽车租赁公司以租用车辆为名骗租了一辆陕A*****别克牌英朗小轿车,后将该车抵押到徐某某处贷款,所贷之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经认定,被骗车辆价格为72574元。

2、2016年4月16日15许,被告人高某某为了筹集赌资在网上赌博,从蒲城县**汽车租赁公司以租用车辆为名骗租了一辆陕A*****大众牌新桑塔纳小轿车,后将该车抵押到徐某某处贷款,所贷之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经认定,被骗车辆价格为536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徐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 证人证言

4、​ 书证;

5、​ 辨认笔录及照片;

6、​ 侦查实验笔录;

7、​ 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与他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骗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锋

                               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零散材料6页;

3、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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