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7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011,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一组村民。2016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为了筹集赌资在网上赌博,从蒲城县**汽车租赁公司以租用车辆为名骗租了一辆陕A*****别克牌英朗小轿车,后将该车抵押到徐某某处贷款,所贷之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经认定,被骗车辆价格为72574元。
2、2016年4月16日15许,被告人高某某为了筹集赌资在网上赌博,从蒲城县**汽车租赁公司以租用车辆为名骗租了一辆陕A*****大众牌新桑塔纳小轿车,后将该车抵押到徐某某处贷款,所贷之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经认定,被骗车辆价格为536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徐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 证人证言
4、 书证;
5、 辨认笔录及照片;
6、 侦查实验笔录;
7、 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与他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骗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锋
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零散材料6页;
3、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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