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地辽宁省台安县新开河镇**村**组**号,住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到台安县移动公司将其前夫王某某曾经用其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号为151241*****的手机卡补回,并利用该手机卡验证短信登陆王某某的微信账号。次日上午9时许,高某某使用王某某微信账号,冒充王某某身份向王某某朋友被害人焦某某谎称家中有急事缺钱而向其借款,焦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向高某某转账人民币1万元。高某某获得赃款后,将此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人民币6000元,缴纳车辆保险人民币1300元,缴纳车辆违章人民币1250元,其余钱款被其挥霍。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无犯罪记录证明、欠条、高某某与王某某的抖音聊天记录、高某某假借王某某微信与焦某某的聊天记录、高某某缴纳罚款记录、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景成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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