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81996********,黎族,中专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居委会**公司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家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的被告人高某某在百度贴吧上看到道真自治县居民吴某某发的急需口罩的贴子,高某某便加了吴某某微信,二人通过微信协商后,吴某某以每个口罩0.8元的价格向高某某购买一万个口罩。随后高某某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的顺丰快递,用零食冒充口罩进行打包后将包装好的视频及快递单号通过微信发给吴某某让其付款,吴某某便让自己男朋友王某某向高某某的银行卡转账了8000元。随后吴某某以同样的价格再次向高某某购买了一万个口罩,高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骗取吴桐的信任,吴某某通过微信向高某某转账了8000元,所得赃款已被高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文书、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归案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赵欢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