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7日至11月27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位于黑龙江省宝清县**镇的家中,采取修改自己的微信账号G**的微信头像和昵称冒充被害人微信朋友身份的方式,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800元(以下币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冒充刘某某的身份,骗取被害人代某某1500元。
2.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冒充林某某的身份,骗取被害人肖某某2800元。
3.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冒充佐某某的身份,骗取被害人何某某1500元。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汗蒸房内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分别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代某某、肖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没收涉案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毅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龙江省宝清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4474****
2.卷宗材料三册、光盘五张、案件材料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手机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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