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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9********,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号,无业,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无前科。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经本院批准,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以能够办理国家教师资格证、导游证、普通话证为名,在取得被害人唐某某、蹇某某等多人的信任后,先后分别骗取多名被害人6000至18000元不等数额的现金,共计诈骗102400元。

在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高某某将骗取的102400元全部退赔各被害人,并取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蹇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民

书记员:朝  艳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3.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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