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四川省全雅安市全天县**乡**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17日被龙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8日被龙井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龙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高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龙井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龙井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16日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伙同马某甲(已判刑)、马某乙(已判刑)、马某丙(已判刑)于2015年6月份至2016年1月4日期间,在江苏省昆山市吉田大厦,利用“深圳中港石油交易中心”和 “西北中煤石油交易中心”的非法现货交易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现货交易所投资顾问、分析师和讲师等身份,以让客户在非法现货交易平台内进行虚拟交易,以及登陆客户账户“刷单”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等7人人民币916881.49元,被告人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并已向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等6人发还了人民币896881.49元;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QQ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书证;
(二)证人刘某某、冯某某、肖某甲、肖某乙等19人证言;
(三)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等7人陈述;
(四)同案犯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五)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建武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龙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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