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路**号,现住山东省莱西市重庆路**小区**号楼**单元701户。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1日、2019年10月17日退回莱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莱西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伪造有一名叫张某日的男子,以编造该男子有能力为李某凤之子周某坤办理西南大学入学手续等手段,诈骗李某凤人民币1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破案经过;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李某凤个人账户明细账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本良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_光盘4张。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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