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住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村**组。因犯抢劫罪,2008年8月13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4月14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于2017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高某某加入境外一诈骗犯罪团伙,以带人加入“快乐时分”、“金彩十分”等APP赌博平台赚钱为幌子,诈骗得被害人沈某某共计人民币6385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截图、中国银行及工商银行交易流水等;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清点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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