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4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家住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月17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某系陕西国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准备在周至县投资光伏发电项目,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高某某,便托高某某联系周至县相关单位,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2017年1月13日,高某某谎称该项目需要专家评审,从该公司财务处领取11万元现金和40张1000元购物卡(4万元),后高某某将上述11万元及4万元购物卡用于自己消费。2017年5月19日,高某某又谎称给周至县某领导借款能推动项目签约,经由杨某某手拿该公司120万元现金,但是高某某没有将120万元给周至县领导或者其他人员,全部用于其家庭开支和自己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良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被监视居住,地址翠峰镇下宝玉村南正街17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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