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住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高某某在泸州、成都、重庆、贵州等地多次以租车为名,骗取被害人韩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车辆后,到泸州伪造车主的车辆质押合同、借条、收据、车辆登记证书等,将车辆开至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被害人刘某某处,将车辆和伪造的合同等质押给刘某某,合计质押三十一辆车获利7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欠款。

韩某某等人发现租借给被告人高某某的车辆行迹不正常,租期到期后联系不上高某某,部分车辆所有人通过车辆GPS在刘某某处找到出借车辆,得知高某某将车辆抵押后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18时许在上海市宝山路与虬江路交叉口“鹿角巷”甜品店内抓获被告人高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某处扣押涉案的三十一辆车,全部发还车辆所有权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宏森

检察官助理:张宜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