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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山东省沂水县**小区**号楼**单元**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15日至1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招聘洪某甲、洪某乙等人(均已移诉)在安徽省固镇县**镇**村、蚌埠市**区**镇**村利用QQ发布虚假招聘兼职信息,骗取他人钱财。经查证,被告人高某某同洪某甲等人共同分得赃款209545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信息、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洪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19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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