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15日至1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招聘洪某甲、洪某乙等人(均已移诉)在安徽省固镇县**镇**村、蚌埠市**区**镇**村利用QQ发布虚假招聘兼职信息,骗取他人钱财。经查证,被告人高某某同洪某甲等人共同分得赃款209545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信息、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洪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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