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6〕440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镇**路**小区**栋**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6年2月2日、4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2月29日、4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年底,被告人高某某以和周某甲合伙做药品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在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其家中,骗取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计6万元。
2.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以和黄某某合伙做药品生意为由,在宿州市埇桥区多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计19500元。经黄某某多次索要,被告人高某某退给黄某某人民币2500元。
3.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以让张某某代理药品需要资金为由,在宿州市埇桥区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8500元。
4.2014年2月26日至2014年6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以和秦某某合伙做药品生意为由,在宿州市埇桥区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计11万元。
5.2014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到安徽省固镇县**镇**街周某乙药房,谎称“武汉健民药品”在做活动,需预交2万元货款,可免费去西藏参加7日游,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2万元。
6.2014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到安徽省固镇县**镇**大药房,谎称“武汉健民药品”在做活动,需预交2万元货款,可免费去西藏参加7日游,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万元。
7.2014年4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到安徽省固镇县**乡**街道**药房,谎称“武汉健民药品”在做活动,需预交2万元货款,可免费去西藏参加7日游。骗取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2万元。
8.2014年8月6日到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以让李某某代理药品、购买产品为由,在宿州市埇桥区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8000元。
9.2014年2月至10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以让赵某某代理药品,需要资金为由,在宿州市埇桥区,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6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收条、转账凭条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钱某某、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周某丙、朱某某、邱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周某甲、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欺骗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款计人民币352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浩
代理检察员:王萍
2016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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