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捕前租住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10月,被告人高某甲在廊坊市广阳区以承包经营廊坊市安次区**超市的主食厨房需要资金运作为由骗取佟某某人民币476000元,并以相同理由骗取白某某人民币60000元,骗取人民币90000元。后被告人高某甲退还佟某某人民币共计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董某某、封某某、朱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佟某某、白某某、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蕾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