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高某某,199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95********,汉族,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清县某某村现住本村。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高某某以办理手机分期为由带领被害人赵某某在永清县中国电信畅衡通讯手机店分期购买了两部vivoX23手机,办理完分期后,被告人高某某以需要还完分期才能拿回手机为由将手机拿走,手机店将办理手机分期套现的3000元转给高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将该款自己使用,被告人高某某冒充手机分期客服人员以赵某某违约等借口收取违约金、手续费骗取被害人赵某某钱财16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账户明细、谅解书、到案经过、案件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梅芳

2020年4月29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