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8月19日、自2019年10月2日至10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10月4日、自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害人蔡某某以12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高某某购买 “19909999999”的手机靓号,并于同月12日向被告人高某某支付1万元定金。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隐瞒了无法购买到该靓号的事实,在乐清市柳市镇新市街一手机店内,利用中国电信温州分公司业务办理补充约定等资料让被害人蔡某某签订,充当该靓号的购买协议,骗取被害人蔡某某11万元,并当场将其中的10万元用于还债。后被告人高某某自行花费8600元购买了一部苹果X手机赠予被害人蔡某某。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蔡某某137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电信温州分公司业务办理补充约定,银行转账记录,温州电信业务受理确认单,手写材料、转账凭证、谅解书照片、账单详情、账本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沛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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