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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某某检第二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7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经补充侦查后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被告人高某甲为偿还债务,使用伪造的车主身份证、旧机动车买卖合同、车辆买卖协议、委托书、借条等材料,分四次将其从位于黄岩区东城街道环城东路68号的牟某某经营的台州市黄岩九溪租赁服务部租赁来的四辆轿车,抵押给王某某,共向王某某高息“借款”57万元(预扣利息后实际得款共50余万元)。同年3、4月份,高某甲因无法偿还巨额债务逃往外地,直至2019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认定,该四辆轿车总价人民币70.2万元。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该四辆轿车已被公安机关全部追回归还给牟某某。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亲友替被告人赔偿给王某某人民币26万元,王某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物品登记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六份九溪汽车租赁合同、四份车辆抵押材料及五张借条复印件、高某甲、王某某等人的银行交易流水、台州市黄岩九溪租赁服务部工商登记信息、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 抓获经过说明、证人牟某某、高某乙、凌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红鹏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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