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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诈骗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某与杨某某通过“快手”APP认识,后相互在微信上添加为好友,并在微信上以谈男女朋友确定为“网恋”关系。2020年1月至4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以买秦安至新疆的火车票为由,让杨某某为其转账586元,后杨某某通过微信给被告人高某某转账586元;被告人高某某以自身胃出血需要看病为由,让杨某某为其转账1800元,后杨某某通过微信给被告人高某某转1800元;被告人高某某又以给闺蜜母亲看病、去兰州、西安给自身看病为由,先后让杨某某转账三十多次,杨某某通过微信先后三十多次为被告人高某某共计转账14074元,被告人高某某将钱收到后,在网上以买“大小单双”的方式用于网络赌博花费。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物品清单,收据,高某某户籍证明;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被告人高某某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谈对象为由,取得被害人杨某某信任后,编造看病、买车票等虚假事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杨某某财物1407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军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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