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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87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986********,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住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街道**街**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政策;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害人石某某与被告人高某某相识,高某某自称其从事建筑行业并认识西安市建委的人,可以办理建筑资质证书,并可以缩短办理资质证书流程和时间。2019年7月,被害人石某某的一客户“苗某某”需要办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随后石某某找到高某某询问办理资质事宜,被告人高某某自称可以办理,但需要费用,之后被害人石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城市立方锐乐大厦办公地点分别于2019年7月8日、7月10日、7月18日、7月23日、8月25日向被告人高某某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3万元。在收到石某某转账的3万元后,被告人高某某为取得被害人石某某信任,前往石某某办公地点去取石某某客户资料,并打了三万元收条,承诺15天办结建筑行业资质证书。在被害人石某某等待15天之后,不断催问办证情况,被告人高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害人石某某感觉此事无望后,要求被告人高某某退回所收费用及客户资料,高某某答应退回费用及资料,但被告人高某某只退回了客户资料,并未退回三万元,随后失联。2020年6月15日在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杨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又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岳龙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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