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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8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遵化市**镇**村。2019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以来,被告人高某甲以帮助李某甲申请危房补助、办理低保户、托人打官司等为由先后骗取李某甲共计70万余元。

2、2015年以来,被告人高某甲以给莫某某办理修水库补助款、危房改造补助款等为由,先后骗取莫某某3万余元。

3、2015年5月份,被告人高某甲以帮助李某乙孩子办户口需要找人送礼为由先后骗取李某乙共计9000元。

4、2017年以来,被告人高某甲以帮助刘某甲办低保、恢复党籍等为由先后骗取刘某甲共计44800元。

5、2018年以来,被告人高某甲以给高某乙办理修理水库补助款、给其儿子找工作等为由先后骗取高某乙共计13万余元。

6、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高某甲以帮助刘某乙打官司需要找人托关系等为由先后骗取刘某乙共计18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挂历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手印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微信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8搜查、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明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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