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郯城县人,户籍地郯城县胜利镇**村二组**号,现住郯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郯城县**劳务派遣服务中心派遣至郯城县****局临时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系郯城县****局临时人员。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高某某在明知山东省不能办理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业务的情况下,虚构通过其他方式为他人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的事实,骗取郑某某、贾某某等四十余名被害人参保金共计444.86万元,用于非法网络投资。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部分退赃,获部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至四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乔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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